1.行政复议:可自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行政诉讼: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若直接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依据为《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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