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期间工资计算方式如下:停工留薪期内: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停工留薪期届满后:若工伤职工已恢复工作,应按正常出勤发放工资。若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根据护理等级,所在单位需支付相应护理费,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若工伤职工因工伤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85%,三级伤残为80%,四级伤残为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法律依据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等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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