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提交申请: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申请书应载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基本信息、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2. 立案受理:仲裁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会向双方送达相关文书。3. 组成仲裁庭:受理后,仲裁委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适用简易程序。简易程序由一名仲裁员审理,普通程序则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4. 开庭审理:仲裁庭会在开庭五日前通知双方开庭日期、地点等。双方需按时参加,在仲裁庭主持下进行陈述、举证、质证、辩论等环节。5. 裁决:仲裁庭会根据审理情况作出裁决。裁决一般会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作出,案情复杂的可延长十五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对裁决不服,符合条件的可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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