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般规定: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2. 特殊情况: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3. 起始与截止:工作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到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截止。如果中间有劳动合同期满但用人单位未终止劳动关系,视为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期间也计入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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