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比如工作三个月未签合同,从第二个月起应支付两个月双倍工资。此规定出自《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2.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如工作两年,经济补偿为两个月工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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