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深圳市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按照职工原工资福利待遇计算。原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2. 计算时,若职工的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若职工月工资低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3.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64条、第2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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