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若劳动者辞职,未休完的年假应按规定处理。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三款,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2. 计算未休年假工资报酬时,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3.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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