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一般需要45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15日。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会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需在十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仲裁庭会在开庭五日前通知双方当事人。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会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若有需要延期的情况,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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