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3. 一般来说,并非单纯依据签订时长转为长期。关键在于是否符合上述法定情形,满足条件后,劳动者有权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长期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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