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延发放工资时,劳动者一般可以主张经济补偿,但不一定是经济赔偿金。1. 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拖延发放工资,经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后仍不支付的,需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加付赔偿金的标准是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2. 如果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工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3. 但要主张经济赔偿金则较为严格。用人单位只有在存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特定违法情形,如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经责令改正仍不支付等严重违法行为时,才需支付经济赔偿金。经济赔偿金是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4. 劳动者主张权利时,需先与用人单位协商,协商不成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要注意收集能证明劳动关系及工资发放情况的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等,以便更好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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