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关系并不当然自动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续签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继续存在。若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若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仍在原单位工作,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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