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若用人单位有参加工伤保险,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规定分别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2. 若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所有工伤赔偿责任均由用人单位承担。例如,职工因工伤产生的医疗费用、停工留薪期工资、伤残津贴等,都需单位支付。3. 此外,若因第三人原因导致工伤,第三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职工仍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可向第三人追偿。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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