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若员工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给本单位造成损失,本单位可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 本单位可采取措施收集证据,如员工在其他单位工作的考勤记录、工作成果、薪酬发放等相关材料,以证明其确实存在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影响本职工作的情况。3. 可与员工协商解决,要求其停止在其他单位的工作,赔偿因兼职给本单位带来的经济损失等。若协商不成,可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途径,依据收集的证据,要求员工承担相应责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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