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工伤待遇。包括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3.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存在劳动能力变化的,还应进行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根据新的鉴定结果调整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具体规定可参考《工伤保险条例》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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