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不能仅因员工有前科就随便辞退。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员工虽有前科,但未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单位随意辞退属于违法解除。其次,前科并不等同于必然不能胜任工作或违反单位规定。单位应依据员工实际工作表现、能力及是否违反单位制度等综合判断。再者,若单位以有前科为由随意辞退员工,员工可通过劳动仲裁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劳动仲裁机构会审查单位辞退行为是否合法合规,若不合法,会要求单位恢复劳动关系或支付相应赔偿。总之,单位不能仅凭前科就随意辞退员工,要遵循法律规定和合理的辞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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