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计算期间:从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例如,员工 3 月 1 日入职,若 4 月 1 日仍未签合同,那么 4 月 1 日至实际签订合同的前一日都要计算双倍工资。2. 计算标准: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若不满十二个月,则按实际工作月数计算平均工资。3. 特殊情况: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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