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具体来说,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第三次续签时,若劳动者不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以及不存在非因工负伤或患病不能从事原工作、不能胜任工作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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