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伤残鉴定一般在经过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进行。1. 停工留薪期内: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2. 医疗终结后: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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