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离职后公司启动竞业协议,员工一般不可以拒绝,但存在一些法定情形可以拒绝。法律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核心分析:首先,竞业协议是为保护公司商业秘密等权益而设,员工负有一定义务。其次,公司需按约定支付经济补偿,这是员工履行竞业协议的对价。关键构成要件包括签订有效的竞业协议、公司按约补偿等。如果公司未支付经济补偿,员工有权拒绝履行竞业协议。实务建议:员工应先确认竞业协议内容及公司是否按约支付补偿。若未支付,可书面通知公司,要求其按约履行支付义务。若公司仍不支付,员工可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以确认竞业协议因公司未支付补偿而对自己不具有约束力。仲裁时需提供劳动合同、竞业协议、工资发放记录等证据证明公司未支付补偿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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