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公司不给员工辞职是不合理的。员工依法享有辞职的权利,公司应予以配合。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核心分析: 员工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只要履行了法定的通知程序,无需用人单位同意。 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员工办理离职手续,包括出具离职证明、办理社保减员等。实务建议: 员工应提前三十日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信,保留好送达的证据,如快递底单等。 若公司仍拒绝,员工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提供劳动合同、辞职信及送达凭证等材料。 也可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裁决解除劳动合同,仲裁时需准备上述证据及公司不给辞职的相关证明。劳动监察部门或仲裁机构会依据法律规定,责令公司配合员工办理辞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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