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春利律师:
刑事辩护界的璀璨之星
罗春利律师作为京师刑事部门主任律师及合伙人,在刑事辩护领域展现出了卓越的才能与丰富的经验。
丰富的执业轨迹
自2006年踏入法律职业生涯,罗春利律师先后在
北京市雄志
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任职,2020年8月至今就职于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在不同律所中,她从专职律师逐步成长为合伙人,担任了财产犯罪法律部执行主任、刑事部副主任等重要领导职务,还成为京师(全国)刑事委员会理事。这样丰富的经历使她积累了深厚的行业经验和广泛的业内影响力。
众多经典案例见证实力
罗春利律师办理了大量有重大影响的刑事大要案,成果斐然。在德内大街93号塌方“挖坑代表”重大责任事故案中,成功为被告人卢某争取轻判,使其投案后一直被
取保候审,最终获刑三年零六个月(暂予监外执行)。快播涉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中,为刘姓老总辩护,在审查起诉阶段出具关键
法律意见书,让刘某提前获释。“亿元水官”马超群重大
受贿案中,为相关人员辩护,成功减少
罪名和使部分人员获终止审理。对于逃亡多年的
故意杀人案,她凭借专业能力为被告人改变定性,从轻判处。在中国社会调查所诈骗案、涉黑案、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二审案等众多案件中,她都展现出了高超的辩护技巧,为被告人减轻罪责或争取到无罪、轻判的结果。她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卓越的辩护能力,在刑事辩护领域树立了良好口碑,成为值得信赖的刑事辩护专家。
有话术销售,一定构成诈骗犯罪吗?
在商业活动中,销售话术是销售人员与客户沟通的常用手段,但在一些案件里,话术却被当作认定
诈骗罪的关键证据,这引发了我们的思考。
保健品销售领域的情况
以保健品销售为例,部分商家或销售人员为提升销量,会夹杂虚构身份、虚假诊断、夸大宣传等行为,看似符合诈骗罪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规定。但认定是否构成诈骗犯罪,需依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
司法实践中的判断标准
一是产品本身的真实性与功效。若销售人员明知保健品质量不合格、毫无宣传功效却隐瞒销售,导致消费者受损,可能构成诈骗罪;若产品质量合格、有一定功效,只是夸大宣传,一般为民事欺诈。二是销售手段与方式。商品交易型诈骗中,行为人会采用多种套路结合固定“话术”欺骗消费者,但仅虚构身份、夸大宣传不足以使消费者产生错误认识的,不应以诈骗罪论处。三是售后服务与履约意愿。民事欺诈行为人有履行承诺的意愿和能力,而诈骗行为人根本不打算或没能力实现承诺。若商家积极提供售后服务,说明无非法占有目的;反之则可能构成诈骗。
法律规定与案例的界定
根据《关于办理电信
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只有当话术属于诈骗术语清单,反映出行为人具有诈骗主观故意时,才与诈骗犯罪相关;正常销售话术及技巧不应认定具有诈骗故意。
综上所述,有话术销售并不必然构成诈骗犯罪,判断需综合多方面因素。罗春利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的杰出表现,以及对销售话术是否构成诈骗犯罪的深入分析,都提醒我们在法律实践中要准确把握法律原则和判断标准,维护市场秩序和合法经营者的权益,实现法律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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