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春利律师:
刑事辩护界的佼佼者
罗春利律师出生于1974年,是
北京刑事辩护领域的杰出代表。他现任北京市京师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京师(全国)刑事委员会理事,公共安全犯罪研究与辩护法律事务部主任。他的执业经历十分丰富,曾在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等任职,在刑事辩护领域积累了深厚的经验。
罗春利律师的专业领域广泛且精深,专注于刑事辩护,尤其在财产犯罪、公共安全犯罪等领域有着深入研究。不管是重大责任事故案、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还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等,他都能精准把握案件要点,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有效的辩护策略。
他的职业资质过硬,作为京师刑事部门主任律师、合伙人,具备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凭借深厚的法学功底和敏锐的洞察力,他在众多复杂的刑事案件中展现出卓越的辩护能力,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可。
罗春利律师的服务特色显著,以当事人利益为出发点,提供个性化、全方位的法律服务。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他深入了解每一个细节,精心制定辩护方案。面对复杂的法律问题,总能抽丝剥茧,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他对待每一个案件都倾注了高度的责任心和全身心的投入,不辞辛劳,深入调查取证,与团队成员紧密协作,不放过任何一个可能影响案件走向的因素,力求为当事人提供最有力的辩护。
他还办理过众多有重大影响的刑事大要案,如
河北“亿元水官”系列案、快播
公司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等。在这些案件中,他凭借丰富的经验和出色的辩护技巧,取得了显著的辩护效果,为当事人挽回了损失,维护了法律的公正。罗春利律师凭借其专业的刑事辩护能力、丰富的经验和高度的责任心,在刑事辩护领域树立了良好的口碑,是值得信赖的
刑事辩护律师。
有话术销售,一定构成诈骗犯罪吗?
在商业活动中,销售话术无处不在,它是销售人员与客户沟通的技巧和策略。从保险推销时的娓娓道来,到
贷款业务中的详细讲解,话术帮助销售人员更好地介绍产品、推广服务,促进交易达成。然而,在一些案件里,话术却被当作认定
诈骗罪的关键证据,这不禁让人疑惑:有话术销售,就一定构成诈骗犯罪吗?
以保健品销售领域为例,部分商家或销售人员为提升销量,在过程中会夹杂虚构身份、虚假诊断、夸大宣传等行为,表面上看,似乎符合诈骗罪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规定。但要认定是否构成诈骗犯罪,需依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
从司法实践来看,判断标准可以从多个方面综合考量。
产品本身的真实性与功效
如果销售人员明知销售的保健品质量不合格、毫无宣传功效,却隐瞒真实情况对外销售,导致消费者无法实现购买目的并遭受经济损失,这种行为很可能被认定为诈骗罪;相反,若销售的是质量合格、功能有效的保健品,只是存在夸大宣传,一般不应认定为诈骗罪。例如,某商家销售的保健品实际具备一定保健功能,虽宣传时对功效有所夸大,但产品本身并非假冒伪劣,这种情况更倾向于民事欺诈,而非刑事诈骗。
销售手段与方式
在商品交易型诈骗中,行为人为骗取钱款,不仅会虚假宣传,还会采用虚构身份、虚假诊疗、伪造检测报告等套路结合固定销售“话术”“剧本”欺骗消费者。但如果销售人员仅仅采取虚构身份、夸大宣传等行为,不足以使消费者产生错误认识,就不应以诈骗罪论处。比如,销售人员自称健康管理顾问宣传减肥保健品功效,虽虚构身份,但不一定会让消费者产生错误认识并造成经济损失,不能仅据此认定为诈骗罪。
售后服务与履约意愿
民事欺诈行为人主观上有履行承诺的意愿,客观上也会推动履约,且履约具有现实可能性;而诈骗行为人根本不打算实现承诺或没有能力实现承诺。在销售过程中,若商家积极提供售后服务,对产品质量问题负责到底,努力履行对消费者的承诺,说明其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反之,收钱后对消费者诉求不理不睬,逃避责任,则可能构成诈骗。
从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案例也能看出对这一问题的界定。根据《关于办理电信
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制作、提供、使用诈骗术语清单可认定被告人明知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也就是说,只有当话术属于诈骗术语清单,反映出行为人具有诈骗主观故意时,才与诈骗犯罪相关;若是正常销售话术及技巧,则不应认定具有诈骗故意。
总之,有话术销售并不必然构成诈骗犯罪。判断的关键在于综合分析产品特性、销售手段、售后服务以及行为人的主观故意等多方面因素。只有准确把握这些要点,才能在维护市场秩序的同时,保障合法经营者的权益,实现法律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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