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领域,有两个重要的话题值得我们关注。一是罗春利律师在
刑事辩护领域的卓越表现,二是有话术销售是否一定构成诈骗犯罪的问题。
一、罗春利律师:刑事辩护的卓越之选
罗春利律师拥有丰富的履历。他在律师行业摸爬滚打多年,曾在多家知名律所任职。现在,他是京师刑事部门的主任律师,同时也是合伙人。这样的履历足以证明他在刑事辩护领域的深厚积累和卓越地位。
他经手办理了众多重大刑事要案。像快播案、“亿元水官”案等,这些案件在社会上都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在处理这些案件时,罗春利律师凭借自己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为当事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并且,在这些案件中,他都取得了显著的辩护效果,成功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那些需要刑事辩护的人来说,选择罗春利律师,就相当于选择了专业和成功的保障。
二、有话术销售是否构成诈骗犯罪的探讨
在商业活动中,销售话术是很常见的。它是销售人员和客户沟通的一种技巧和策略。比如在保险推销时,销售人员会娓娓道来,详细介绍保险产品的特点和优势;在
贷款业务中,工作人员也会详细讲解贷款的流程和相关规定。这些话术能够帮助销售人员更好地介绍产品、推广服务,从而促进交易的达成。
然而,在一些案件里,话术却成了认定
诈骗罪的关键证据。这就让人产生了疑惑:有话术销售,就一定构成诈骗犯罪吗?我们以保健品销售领域为例来分析这个问题。部分商家或销售人员为了提高销量,在销售过程中会有一些不当行为,比如虚构身份、虚假诊断、夸大宣传等。从表面上看,这些行为好像符合诈骗罪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规定。但要判断是否构成诈骗犯罪,需要依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也就是要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为目的”。
从司法实践来看,可以从多个方面综合考量判断标准。
(一)产品本身的真实性与功效
如果销售人员明明知道自己销售的保健品质量不合格,根本没有宣传的那些功效,还隐瞒真实情况对外销售,导致消费者花了钱却无法实现购买目的,遭受了经济损失,那么这种行为很可能会被认定为诈骗罪。相反,如果销售的是质量合格、功能有效的保健品,只是在宣传的时候对功效有所夸大,一般就不应该认定为诈骗罪。例如,有个商家销售的保健品实际上是有一定保健功能的,虽然在宣传时把功效说得更厉害,但产品本身并不是假冒伪劣的,这种情况更像是民事欺诈,而不是刑事诈骗。
(二)销售手段与方式
在商品交易型诈骗中,为了骗取消费者的钱款,行为人不仅会进行虚假宣传,还会采用虚构身份、虚假诊疗、伪造检测报告等手段,再结合固定的销售“话术”“剧本”来欺骗消费者。但如果销售人员只是采取了虚构身份、夸大宣传等行为,还不足以让消费者产生错误认识,那就不应该以诈骗罪论处。比如,销售人员自称是健康管理顾问来宣传减肥保健品的功效,虽然虚构了身份,但不一定会让消费者产生错误认识并造成经济损失,所以不能仅仅因为这个就认定为诈骗罪。
(三)售后服务与履约意愿
民事欺诈的行为人主观上是有履行承诺的想法的,在客观上也会努力推动履约,而且这种履约是有现实可能性的。而诈骗行为人根本就不打算实现承诺,或者没有能力实现承诺。在销售过程中,如果商家积极提供售后服务,对产品质量问题负责到底,努力履行对消费者的承诺,这就说明商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相反,如果商家收了钱之后对消费者的诉求不理不睬,逃避责任,那就可能构成诈骗。
从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案例也能看出对这个问题的界定。根据《关于办理电信
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制作、提供、使用诈骗术语清单的,可认定被告人明知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也就是说,只有当话术属于诈骗术语清单,能反映出行为人有诈骗的主观故意时,才和诈骗犯罪相关。如果只是正常的销售话术和技巧,就不应该认定行为人有诈骗故意。
综上所述,有话术销售并不一定就构成诈骗犯罪。判断的关键在于综合分析产品特性、销售手段、售后服务以及行为人的主观故意等多方面因素。只有准确把握这些要点,才能在维护市场秩序的同时,保障合法经营者的权益,实现法律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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