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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刘东阳律师:商标法律服务界佼佼者,多起典型案例展卓越风采

2025.11.04 知识产权 31人浏览举报
解析
在知识产权领域,商标纠纷错综复杂,每一个案例都是对法律专业能力的严峻考验。北京刘东阳律师,凭借深厚的法学素养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商标法律服务领域深耕十余年,成功处理了众多具有行业影响力的典型案例,其中“xx斋”商标侵权纠纷案堪称其专业能力的精彩例证。 “xx斋”商标侵权纠纷涉及原告吉林省某某斋投资公司和被告王X。某某斋投资公司拥有第35类“xx斋”商标,用于广告、推销等服务;王X则拥有第21类“xx斋”商标,用于陶器等商品。一审法院认定王X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判决其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王X不服,提起上诉,刘东阳律师作为王X的代理律师,参与了这场二审诉讼。 二审中,法院围绕第35类服务商标与第21类商品商标的本质区别进行了详细阐释。第35类服务商标属于“服务商标”,其核心功能是为他人提供商业性服务,像为他人推销、广告宣传、展示服务等,服务对象为第三方,目的是为他人创造商业价值。而第21类商品商标属于“商品商标”,核心功能是标识商品来源,用于商品或其包装、容器等,行为目的是直接销售自身商品。 从服务目的与性质来看,第35类服务商标是为他人的商品或服务提供支持,不直接销售商品;第21类商品商标则围绕商品的生产与销售。以本案为例,第35类“xx斋”商标用于广告、推销服务,是为了帮助其他商家提升商品或服务的销量;第21类“xx斋”商标用于陶器等商品,是直接销售这些商品。 在行为模式方面,第35类服务行为需以“为他人提供服务”为前提,比如在直播间介绍第三方商品信息、为第三方提供销售策划等;第21类商品销售行为以“自身销售商品”为核心,像在直播间直接销售自有商标的商品。王X在直播间销售茶叶、茶宠、瓷器等商品,口播内容集中于价格和售卖,未详细介绍商品生产者等信息,且部分商品是其自有商标核定范围内的商品,也未体现为第三方提供策划等服务,符合第21类商品销售行为的特征。 基于这些区别,二审法院经过审理,撤销了一审判决,并驳回了某某斋投资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这一判决结果不仅体现了刘东阳律师在法律适用与证据策略上的卓越能力,也为类似商标纠纷案件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 除了“xx斋”商标案,刘东阳律师还办理了多起具有影响力的案例。在“麻*天”商标侵权案中,侵权方是原告的同行业竞争者,在“花椒油”商品上突出使用“麻*天”商标。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侵权方29类“食用油”产品和“花椒油”是否属于类似商品,以及侵权方的使用在先抗辩理由是否有依据。刘东阳律师通过行政争议成功无效掉30类“花椒油”上的相关商标,并确认了商标近似,通过行政案件接力民事案件的方式成功反击侵权方主张,获法院支持。 “鑫老x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同样展现了刘东阳律师的专业实力。姑苏区某粮油经营部销售的“鑫老x坊”调和芝麻香油,商标及外包装与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的“老x坊”商标及产品类似。刘东阳律师通过对商标近似性的分析和法律规定的运用,最终法院认定马鞍山某食品有限公司等侵害了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的“老x坊”商标专用权,并判决其承担相应责任。 在贵州某酿酒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中,刘东阳律师从商标与企业字号的功能区分及标志对比两个角度阐述观点,并提交在先案例支撑,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复审决定。该案件明确了商标与字号权的法律界限,统一了近似商标判定标准,强化了商标显著性审查,具有重要的典型行政争议解决价值。 刘东阳律师凭借在这些案例中的出色表现,持续输出具有行业影响力的成果,为企业提供从商标布局、驰名认定到维权保护的一体化服务,实现知识产权价值最大化。他以专业精进、实践创新与行业贡献,持续助力商标法律服务的高质量发展。
报告编号:NO.2025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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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东阳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

刘东阳律师,专职律师擅长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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