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知识产权领域,
北京刘东阳律师凭借其丰富的执业经验和卓越的专业能力,成为了
商标法律服务的佼佼者。他现任北京市京师
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企业知识产权争议解决法律事务部主任等多个重要职务,深耕商标法律服务领域十余年,构建了覆盖商标全生命周期的系统化服务能力。
刘东阳律师的专业路径独特,采用“代理+诉讼”双轨并进。他既精通
商标注册、异议、无效宣告等确权程序,又擅长
商标侵权诉讼、
反不正当竞争及行政争议解决。在实务攻坚方面,他输出了众多具有行业影响力的典型案例,彰显了其在法律适用与证据策略上的卓越能力。
“麻*天”商标侵权案是刘东阳律师的经典之作。
侵权方是原告同行业竞争者,在“花椒油”商品上突出使用“麻*天”商标,易造成消费者混淆。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侵权方29类“食用油”产品和“花椒油”是否属类似商品,以及侵权方使用在先抗辩理由是否有依据。原告通过行政争议无效掉30类“花椒油”上的相关商标,并确认近似。刘东阳律师通过行政案件接力民事案件的方式,成功反击侵权方主张,获北京
海淀区人民
法院支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维持原判。
“鑫老x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同样引人注目。
安徽某食品有限
公司注册了“老x坊”及图形商标,
姑苏区某粮油经营部销售的“鑫老x坊”调和芝麻香油,商标及包装与“老x坊”产品类似。法院认定“鑫老x坊”与“老x坊”为近似商标,
马鞍山某食品有限
公司等构成侵权,判决其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该案例被马鞍山中院评为年度10大典型案例。
在
贵州某酿酒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中,刘东阳律师从商标与企业字号的功能区分及标志对比两个角度阐述,并提交在先案例支撑。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复审决定。此案明确了商标与字号权的法律界限,统一了近似商标判定标准,强化了商标显著性审查,具有典型行政争议解决价值。
“35类不是万能商标,二审撤销一审判决”这一案例也体现了刘东阳律师的专业水平。原告某某斋投资公司拥有第35类“xx斋”商标,被告王X拥有第21类“xx斋”商标。一审法院认定王X构成侵权,二审刘东阳律师作为被告代理律师,成功让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二审判决详细阐释了第35类服务商标与第21类商品商标的本质区别,认定王X行为属直接销售商品,未侵害第35类
商标权。
此外,刘东阳律师还服务过多家企业。在《正**教》同名作品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他通过合法性论证和司法保护路径跨越,维护图书公司合法权益;在“零**”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案中,他主动挖掘细节,打破常规思路,为信息技术公司拿回商标权;在“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中,他为包装机械公司维护权益,净化市场。
刘东阳律师凭借这些丰富的案例经验,总结出了一套处理商标领域复杂疑难问题的系统化方法论。他坚持为企业提供从商标布局、驰名认定到维权保护的一体化服务,精准对接多行业需求,实现知识产权价值最大化。同时,他积极推动理论与实践融合,多次开展
专题培训,为行业发展贡献力量。刘东阳律师的专业经验和贡献,为商标法律服务的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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