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的江湖中,每一个案件都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斗,需要律师凭借专业的知识、敏锐的洞察力和坚韧的毅力去为当事人争取正义。张子俊律师,这位来自
安徽众佳
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就曾在一场复杂的工程欠款纠纷中,凭借自己的智慧和勇气,为实际施工人杜某(化名)成功讨回了工程款。
2012年,A
公司与B公司签订《
施工合同》和《补充协议》,约定B公司承接A公司厂房施工项目,工程价款为包干价。杜某(化名)与B公司签订《内部承包合同》,承接了该厂房施工项目,B公司收取一定比例管理费。到了2017年,案涉厂房项目由A公司组织竣工验收,形成了有建设、监理、施工、设计、勘察单位签字盖章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然而这份报告却没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意见和盖章。之后,杜某(化名)以B公司名义起诉A公司主张拖欠的工程款,可一审、二审、再审
法院均以案涉厂房工程未竣工验收、未达到付款条件为由驳回了B公司的诉讼请求。
就在杜某(化名)陷入绝望之时,张子俊律师接受了他的委托。接手案件后,张子俊律师深知要避免重复起诉,必须找到新的突破口。他首先收集杜某(化名)作为实际施工人的证据材料,并亲自实地查看案涉厂房的现状。随后,他以杜某(化名)作为实际施工人的身份向A、B公司主张工程款,并申请一审法院赴厂房现场实地勘验。
法院的实地勘验以及对现场人员的谈话,揭开了案涉厂房的真实使用情况:部分已对外出租,部分已进行简单装修成办公区,部分隔成生活用房,部分未实际使用。张子俊律师敏锐地抓住了这一关键信息,提出虽然案涉厂房系部分使用,但
建设工程项目具有整体性,不可分割性,各部分之间联系密切,不能独立存在,对部分的使用必然会影响到其他部分的状态,且部分投入使用就不能保证建设工程投入前的完全封闭状态,A公司针对案涉厂房工程部分投入使用即视为对整体的验收使用。
同时,张子俊律师深入研究
法律法规,指出自2000年1月31日起,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改变了质检部门代表政府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的传统做法,改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单位作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者,也应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结论的责任承担者,而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并非直接参与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只是对建设工程的验收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并对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报告实行备案制度。这足以说明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合格是以建设单位验收为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实质上是一种私法行为,与行政管理行为无关。在本案中,杜某(化名)提交的验收报告中建设单位、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案涉工程竣工验收达成一致意见并盖章确认,案涉工程即为竣工验收合格。
张子俊律师的观点最终得到了法院的采纳,法院认定案涉厂房工程应视为竣工验收合格,付款条件已成就,并支持了杜某(化名)作为挂靠人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最终,法院判决A公司支付杜某(化名)工程款400余万元及利息,杜某(化名)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这场胜利,不仅仅是为杜某(化名)讨回了工程款,更是张子俊律师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的生动体现。他在面对复杂的案件时,没有退缩,而是深入研究案件细节,结合法律法规,为当事人制定了合理的诉讼策略。他的坚持和努力,让杜某(化名)在绝望中看到了希望,也让法律的公平正义得到了彰显。
张子俊律师在法律领域的脚步从未停止。他持续更新
法律知识储备,紧跟行业动态,积极和团队人员开展案例研讨,分享实战经验,推动团队服务能力整体提升。未来,相信他会继续以专业为笔、以责任为墨,在法律领域深耕细作,为更多企业与个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用实际行动践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律师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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