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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子俊律师:破解工程价款难题,为实际施工人赢回公道

2025.12.16 刑事辩护 10人浏览举报
解析
在法律的江湖中,每一个案件都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斗。张子俊律师,凭借着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在众多复杂案件中脱颖而出。其中,他经办的一起关于建设工程价款纠纷的案件,堪称经典,充分展现了他卓越的法律智慧和坚韧的职业精神。
2012年,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和《补充协议》,约定由B公司承接A公司的厂房施工项目,工程价款采用包干价。杜某(化名)与B公司签订了《内部承包合同》,承接了该厂房施工项目,B公司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并约定工程质量要达到合格标准,且必须经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认可。2017年,案涉厂房项目由A公司组织竣工验收,形成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设、监理、施工、设计、勘察单位均签字盖章,但这份报告却没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意见和盖章。此后,杜某(化名)以B公司名义起诉A公司,主张拖欠的工程款。然而,一审、二审、再审法院均以工程未竣工验收、未达到付款条件为由,驳回了B公司的诉讼请求。
杜某(化名)在多次败诉后,陷入了绝望的困境。此时,他找到了张子俊律师,希望能为自己讨回公道。张子俊律师深知案件的复杂性和艰巨性,但他没有丝毫退缩,毅然接受了杜某(化名)的委托。
接手案件后,张子俊律师深知要避免重复起诉,必须找到新的突破点。他首先收集了杜某(化名)作为实际施工人的证据材料,并亲自前往案涉厂房实地查看现状。在实地勘验过程中,他发现厂房部分已对外出租,部分已装修成办公区,部分隔成生活用房,只有部分未实际使用。这一发现让张子俊律师敏锐地意识到,虽然厂房是部分使用,但建设工程项目具有整体性和不可分割性,各部分之间联系紧密,不能独立存在。对部分的使用必然会影响到其他部分的状态,且部分投入使用就不能保证建设工程投入前的完全封闭状态。因此,A公司针对案涉厂房工程部分投入使用,应视为对整体的验收使用。
为了进一步证明自己的观点,张子俊律师深入研究了相关法律法规。他指出,自2000年1月31日起,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改变了质检部门代表政府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的传统做法,改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单位作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者,也应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结论的责任承担者,而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并非直接参与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只是对建设工程的验收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并对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报告实行备案制度。这意味着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合格是以建设单位验收为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实质上是一种私法行为,与行政管理行为无关。
在法庭上,张子俊律师凭借着扎实的证据和严谨的法律分析,清晰地阐述了自己的观点。他指出,杜某(化名)提交的验收报告中,建设单位、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案涉工程竣工验收达成一致意见并盖章确认,案涉工程即为竣工验收合格。他的观点得到了法院的高度认可,法院最终认定案涉厂房工程应视为竣工验收合格,付款条件已成就,并支持了杜某(化名)作为挂靠人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最终,法院判决A公司支付杜某(化名)工程款400余万元及利息,杜某(化名)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这一判决结果让杜某(化名)喜极而泣,他多年的努力和付出终于得到了回报。张子俊律师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不懈努力,为杜某(化名)挽回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也为建设工程领域的实际施工人树立了一个成功的维权典范。
张子俊律师的这起案例,不仅体现了他在建设工程领域的深厚专业造诣,更展现了他对法律正义的执着追求。在面对复杂的法律问题时,他能够深入研究、精准分析,找到案件的关键突破口。他始终将委托人的利益放在首位,用实际行动践行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职业准则。相信在未来的法律道路上,张子俊律师将继续以专业为笔、以责任为墨,为更多的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书写更多精彩的法律篇章。
报告编号:NO.2025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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