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的江湖中,每一个案件都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斗,而律师则是当事人最可靠的战友。张子俊律师,这位来自
安徽众佳
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法律人,凭借其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在众多案件中为当事人赢得了公正与权益。其中,他办理的一起
建设工程纠纷案件,堪称经典之作。
2012年,A
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
施工合同》和《补充协议》,约定由B公司承接A公司的厂房施工项目,采用工程价款包干价。杜某(化名)与B公司签订了《内部承包合同》,承接了该厂房施工项目,B公司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并约定工程质量要达到合格标准,需经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认可。2017年,案涉厂房项目由A公司组织竣工验收,形成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设、监理、施工、设计、勘察单位均签字盖章,但该报告没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意见和盖章。此后,杜某(化名)以B公司名义起诉A公司,要求支付拖欠的工程款。然而,一审、二审、再审
法院均以案涉厂房工程未竣工验收、未达到付款条件为由,驳回了B公司的诉讼请求。
就在杜某(化名)陷入困境之时,他找到了张子俊律师。张子俊律师接手案件后,深知这是一场艰难的战斗。为了避免重复起诉,他首先收集了杜某(化名)作为实际施工人的证据材料,并实地查看了案涉厂房的现状。随后,他以杜某(化名)作为实际施工人的身份,向A、B公司主张工程款,并申请一审法院赴厂房现场实地勘验。
法院实地勘验以及与现场人员谈话后发现,厂房部分已对外出租,部分已装修成办公区,部分隔成生活用房,部分未实际使用。张子俊律师敏锐地抓住了这一关键信息,他认为,虽然案涉厂房系部分使用,但建设工程项目具有整体性和不可分割性,各部分之间联系密切,不能独立存在。对部分的使用必然会影响到其他部分的状态,且部分投入使用就不能保证建设工程投入前的完全封闭状态。因此,A公司针对案涉厂房工程部分投入使用,即应视为对整体的验收使用。
此外,张子俊律师还从法律规定的角度进行了深入分析。自2000年1月31日起,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改变了质检部门代表政府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的传统做法,改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单位作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者,也应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结论的责任承担者。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并非直接参与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只是对建设工程的验收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并对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报告实行备案制度。从现有法律规定来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是平等地位的合同主体基于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自主进行的一种行为,是对施工单位是否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建设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一种确认,具有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其效力及于合同各方。也就是说,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实质上是一种私法行为,与行政管理行为无关。在本案中,杜某(化名)提交的验收报告中,建设单位、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案涉工程竣工验收达成一致意见并盖章确认,案涉工程即为竣工验收合格。
张子俊律师的观点最终得到了法院的采纳。法院认定案涉厂房工程应视为竣工验收合格,付款条件已成就,并支持了杜某(化名)作为挂靠人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最终,法院判决A公司支付杜某(化名)工程款400余万元及利息,杜某(化名)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这起案件的成功,不仅为杜某(化名)挽回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也彰显了张子俊律师卓越的专业能力和严谨的法律思维。在面对复杂的法律问题时,他能够深入挖掘案件事实,准确把握法律规定,为当事人制定出合理有效的诉讼策略。同时,他始终将当事人的利益放在首位,以高度的责任感和敬业精神,全力以赴地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权益。
张子俊律师的这一经典案例,也为建设工程领域的法律纠纷处理提供了宝贵的参考。它提醒我们,在处理建设工程纠纷时,要充分考虑工程的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准确把握竣工验收的标准和条件,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相信在未来的法律道路上,张子俊律师将继续以专业为笔、以责任为墨,书写更多精彩的法律篇章,为更多的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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