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的江湖中,总有一些律师凭借着专业的素养和无畏的勇气,为当事人披荆斩棘,守护公平正义。
盐城祝德宇律师便是其中的佼佼者。他在法律领域深耕多年,办理过众多复杂案件,其中案件堪称经典之作,充分展现了他卓越的专业能力和为当事人负责到底的精神。
这起案件围绕着太**商业Loft精装修一标段项目展开,合同金额约1.55亿元,诉讼标的为欠付工程款1,290余万元及逾期利息。案件的争议焦点错综复杂,A先生是否为实际施工人、在“先票后款”条款下发包人能否以未开票为由拒付剩余工程款、合同效力是否影响付款条件等问题,如同重重迷雾,笼罩着整个案件。
一审的结果对A先生不利。
法院虽然认定A先生为实际施工人,但却判决“先开票、后付款”,且需暂扣2.5%质保金,这使得A先生短期内无法取得现金,陷入了资金困境。然而,祝德宇律师并没有被一审的不利局面所打倒,他迅速调整策略,为二审做好了充分的准备。
在二审中,祝德宇律师采取了一系列精准的策略。首先,他补充收集了授权
委托书、
讨薪协调函、收款账户变更函等证据,进一步夯实了A先生“实际施工人”的身份。这些证据就像颗坚实的基石,为A先生的主张提供了有力的支撑。2023年根治欠薪办《协调函》确认A先生为“实际承包人”,2024年1月账户变更函梅苑
公司盖章确认“本项目实际施工人为A先生”,竣工验收报告由A先生以承包人代表身份签字证明工程已合格交付,银行流水及劳务工资表证明其全程投入资金、发放工资。这些关键证据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让A先生的实际施工人身份无可置疑。
其次,祝德宇律师巧妙地击破了“先票后款”的条款。他援引《建工解释(一)》第43条,主张该条款系对农民工权益的特殊保护,在承包方已丧失开票能力的情况下,不得成为发包人拒付的抗辩。这一观点切中了问题的要害,从法律和情理的角度为A先生争取权益。在建筑工程领域,农民工的权益保护至关重要,而“先票后款”条款如果被滥用,可能会导致农民工的工资无法及时支付,影响他们的生活。祝德宇律师的这一主张,不仅维护了A先生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对农民工群体的关怀。
对于合同效力是否影响付款条件这一争议焦点,祝德宇律师也有着清晰的思路。他在二审中重点强调“付款条件不属于可参照适用的无效条款范围”,避免陷入资质借用是否有效的拉锯。这种精准的法律分析和策略选择,体现了他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在复杂的法律关系中,能够准确地抓住关键问题,避免陷入无关的争议,是取得胜诉的关键。
此外,为了打消法院对税收流失的顾虑,A先生书面承诺“如不能开票,自愿暂扣9%税金”。这一举措体现了祝德宇律师的周全考虑,也为案件的胜诉增加了砝码。
经过祝德宇律师的不懈努力,二审取得了令人满意的结果。民事判决书撤销了一审判决,发包人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支付A先生工程款1,174,493.46元(已扣9%税金),发包人承担全部二审
诉讼费。款项已于2024年11月初全额到账,30余名农民工工资一次性结清,A先生得以启动下一个工程项目,实现了资金与信誉的双重“回血”。
这起案件的意义不仅在于为A先生挽回了经济损失,更在于明确了“先票后款”条款在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时的适用边界。一旦承包方丧失开票能力,继续固守该条款将背离司法解释保护农民工权益的立法目的。法院在二审中采纳“付款条件不属
无效合同可参照范围”的观点,也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可复制的改判路径。这对于建筑工程领域的众多实际施工人来说,无疑是一个利好消息,为他们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祝德宇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展现出的专业能力、敬业精神和为当事人着想的态度,值得我们称赞和学习。他用实际行动诠释了“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信条,在守护公平正义的道路上不断前行。相信在未来,他将继续凭借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更多的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书写更多精彩的法治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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