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的广袤天地里,每一个案件都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斗,需要律师凭借专业知识和智慧为当事人披荆斩棘。张子俊律师,
安徽众佳
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便是这样一位在法律战场上奋勇拼搏的勇士。他凭借扎实的专业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成功处理了众多复杂案件,其中为实际施工人杜某(化名)追讨工程款的案件尤为引人注目。
2012年,A
公司与B公司签订《
施工合同》和《补充协议》,将厂房施工项目交由B公司,采用工程价款包干价。杜某(化名)与B公司签订《内部承包合同》,承接该项目,B公司收取一定比例管理费,并约定工程质量需经市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认可。2017年,A公司组织竣工验收,形成《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有建设、监理、施工、设计、勘察单位签字盖章,但缺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意见和盖章。此后,杜某(化名)以B公司名义起诉A公司索要拖欠工程款,然而一审、二审、再审
法院均以工程未竣工验收、未达付款条件为由驳回了诉讼请求。
就在杜某(化名)陷入绝望之时,他找到了张子俊律师。张子俊律师接手案件后,深知这是一场艰难的战斗。为避免重复起诉,他迅速展开行动,收集杜某(化名)作为实际施工人的证据材料,并亲自前往案涉厂房实地查看现状。通过对现场的细致勘查,张子俊律师发现了案件的关键突破点。
张子俊律师以杜某(化名)名义向A、B公司主张工程款,并申请一审法院赴厂房现场实地勘验。经法院实地勘验以及与现场人员的谈话,确认厂房部分已对外出租,部分已装修成办公区,部分隔成生活用房,部分未实际使用。张子俊律师敏锐地抓住这一情况,提出虽然案涉厂房系部分使用,但建设工程项目具有整体性,不可分割,各部分联系密切,对部分的使用必然影响其他部分状态,且部分投入使用就不能保证建设工程投入前的完全封闭状态,A公司针对案涉厂房工程部分投入使用即视为对整体的验收使用。
同时,张子俊律师深入研究相关
法律法规,指出自2000年1月31日起,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改变了质检部门代表政府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的传统做法,改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单位作为组织者,应承担竣工验收结论的责任,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只是对验收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并对竣工验收报告实行备案制度。这表明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合格是以建设单位验收为准,是平等主体基于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自主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效力及于合同各方。在本案中,杜某(化名)提交的验收报告中建设单位、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案涉工程竣工验收达成一致意见并盖章确认,案涉工程即为竣工验收合格。
张子俊律师的观点有理有据,最终得到了法院的采纳。法院认定案涉厂房工程应视为竣工验收合格,付款条件已成就,并支持了杜某(化名)作为挂靠人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最终,法院判决A公司支付杜某(化名)工程款400余万元及利息,杜某(化名)成功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起案件的成功,不仅体现了张子俊律师深厚的专业知识和敏锐的洞察力,更彰显了他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和追求公平正义的决心。在面对复杂的法律问题和艰难的诉讼局面时,张子俊律师始终保持冷静,通过细致的调查和深入的法律分析,为当事人找到了胜诉的关键。他用实际行动诠释了“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职业准则,为律师行业树立了榜样。
张子俊律师的成功并非偶然,他毕业于
重庆理工大学,系统的法学专业
教育为他打下了坚实的理论基础。自2020年入职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以来,他在法律实务领域不断探索和实践,凭借出色的案件处理能力和良好的客
户口碑,于2025年晋升为律所合伙人。他聚焦
刑事辩护、债务纠纷、
工伤赔偿、
交通事故及建设工程五大核心领域,形成了“民刑兼顾、实战导向”的服务特色。
未来,张子俊律师将继续以专业为笔、以责任为墨,在法律领域深耕细作,为更多企业和个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用实际行动践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律师使命。相信在他的努力下,会有更多像杜某(化名)这样的当事人在法律的庇护下,重新找回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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