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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子俊律师:破解工程欠款案,为实际施工人讨回公道

2025.11.17 刑事辩护 33人浏览举报
解析
在法律的浩渺海洋中,每一个案件都是一场充满挑战的航行,而张子俊律师就是那位经验丰富、勇往直前的舵手。他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敏锐的洞察力,成功处理了众多复杂案件,其中2012年的这起工程欠款纠纷案件尤为引人注目。
2012年,A公司与B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和《补充协议》,约定B公司承接A公司厂房施工项目,工程价款为包干价。杜某(化名)与B公司签订《内部承包合同》,承接了该厂房施工项目,B公司收取一定比例管理费,同时约定工程质量需合格且经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认可。2017年,案涉厂房项目由A公司组织竣工验收,形成了有建设、监理、施工、设计、勘察单位签字盖章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然而该报告却没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意见和盖章。此后,杜某(化名)以B公司名义起诉A公司主张拖欠的工程款,但一审、二审、再审法院均以案涉厂房工程未竣工验收、未达到付款条件为由驳回了B公司的诉讼请求。
就在杜某(化名)陷入绝望之时,他找到了张子俊律师。张子俊律师深知这是一场艰难的战斗,但他没有丝毫退缩。接手案件后,为了避免重复起诉,他开始了细致入微的调查工作。他收集杜某(化名)作为实际施工人的证据材料,并且亲自到案涉厂房查看现状。经过实地查看,发现案涉厂房部分已对外出租,部分已装修成办公区,部分隔成生活用房,部分未实际使用。
张子俊律师凭借其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敏锐地捕捉到了案件的关键突破点。他认为,虽然案涉厂房只是部分使用,但建设工程项目具有整体性和不可分割性,各部分之间联系紧密,不能独立存在。对部分的使用必然会影响到其他部分的状态,且部分投入使用就不能保证建设工程投入前的完全封闭状态。所以,A公司针对案涉厂房工程部分投入使用即应视为对整体的验收使用。
同时,张子俊律师深入研究相关法律法规,指出自2000年1月31日起,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改变了质检部门代表政府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的传统做法,改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单位作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者,也应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结论的责任承担者,而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并非直接参与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只是对建设工程的验收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并对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报告实行备案制度。从现有法律规定来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是平等地位的合同主体基于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自主进行的一种行为,是对施工单位是否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建设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一种确认,具有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其效力及于合同各方。也就是说,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实质上是一种私法行为,与行政管理行为无关。在本案中,杜某(化名)提交的验收报告中建设单位、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案涉工程竣工验收达成一致意见并盖章确认,案涉工程即为竣工验收合格。
张子俊律师将这些观点清晰、准确地呈递给法院,并申请一审法院赴厂房现场实地勘验。法院经过实地勘验以及对现场人员的谈话,最终采纳了张子俊律师的观点,认定案涉厂房工程应视为竣工验收合格,付款条件已成就,并支持了杜某(化名)作为挂靠人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最终,法院判决A公司支付杜某(化名)工程款400余万元及利息,杜某(化名)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这一判决结果不仅为杜某(化名)讨回了公道,也让法律的公平正义在这起复杂的工程欠款纠纷中得到了彰显。
张子俊律师在这起案件中的出色表现,充分展现了他作为一名优秀律师的专业素养和职业精神。他在面对复杂的案件时,不畏惧困难,通过深入调查、精准分析和有力论证,为当事人找到了胜诉的关键。他始终坚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职业准则,将当事人的利益放在首位,用实际行动践行着律师的使命。相信在未来的法律道路上,张子俊律师将继续凭借其卓越的能力和坚定的信念,为更多的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为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贡献自己的力量。
报告编号:NO.2025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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