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期内劳动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签有补偿。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医疗期内劳动合同到期,劳动合同应延续至医疗期满。若单位在此期间终止劳动合同,属于违法终止。劳动者可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合同;若不要求继续履行,单位应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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