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拒不服从工作安排,单位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辞退。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若工作人员拒不服从工作安排,经多次沟通仍不改正,导致工作无法正常开展,可能被认定为旷工。同时,第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拒不服从工作安排,可能影响考核结果,若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单位也可辞退。另外,工作人员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拒不服从合理工作安排,影响恶劣的,单位有权依规辞退。但辞退前需遵循法定程序,如告知被辞退人员理由、听取其陈述和申辩等,以确保辞退行为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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