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应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经济补偿。2.若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同时支付。3.具体支付时间可由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若用人单位未按时支付,劳动者可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等途径要求支付,并可主张相应的逾期利息等。4.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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