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一般情况下,劳动者主动辞职没有经济补偿金。但存在特殊情形:1.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辞职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2.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辞职的(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3.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辞职的(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等。在这些情况下,劳动者辞职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补偿标准为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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