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甲于2020年7月13日入职某科技
公司,担任首席架构师,负责公司信息化管理、金融服务平台建设及运维等重要工作。双方先后签订了两次
劳动合同,第二份是2023年7月13日签订的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2年11-12月,赵某甲正常提供了劳动,但某科技公司却未足额支付其工资。2024年7月,赵某甲被调离某科技公司,调入其全资子公司某公司工作。某科技公司出具调令,称已结清赵某甲2024年6月30日之前的全部工资,赵某甲在落款处签字。该公司也为赵某甲支付工资、缴纳
社保至2024年6月。然而,赵某甲却认为某科技公司无故克扣其2022年10-12月工资,于是申请
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克扣的工资3.6万元。面对赵某甲的
仲裁申请,某科技公司坚称已足额支付全部工资,请求驳回仲裁申请。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某科技公司是否克扣赵某甲2022年10-12月工资;二是调令中“已结清全部工资”条款的效力。赵某甲主张某科技公司因资金紧张缓发了上述期间50%的工资,还提交了会议纪要及银行流水以作证明。银行流水显示,其2022年10月实发工资1.8万余元,11-12月却降至六千余元。某科技公司则抗辩称不存在克扣情况,并拿出工资明细表及调令,强调赵某甲已签字确认结清全部工资。不过,赵某甲质证时称,调令签字仅表明同意调动,不能证明工资已足额结清。仲裁委明确指出,因减少劳动报酬发生的争议,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某科技公司通过调令格式条款单方免除支付责任,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所以对调令的证明力不予认可。对于2022年10月工资,赵某甲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克扣;但对于11-12月工资,双方证据都证实未足额支付,某科技公司既未作出合理解释,也无法证明已补发,应承担不利后果。
在仲裁委看来,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某科技公司在调令中写明已结清2024年6月前的全部工资与事实不符,应认定该条款无效。赵某甲要求支付2022年11-12月克扣工资的请求,事实清晰、证据充分,给予支持;但10月份克扣工资的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经过调解,三方未能达成协议。最终,仲裁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等规定,作出终局裁决:某科技公司需支付赵某甲2022年11-12月克扣的工资2.5万余元,该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在本案中,马会勤律师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素养和出色的庭审应对能力。面对劳动者主张克扣工资的诉求,马律师精准把握了
劳动争议中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指导客户全面梳理工资明细、调令等关键证据。庭审上,马律师目光敏锐,迅速指出劳动者证据链条存在的瑕疵,同时有力地论证了调令中“结清工资”条款的效力边界。虽然最终因用人单位未能对少发工资作出合理解释而导致部分败诉,但马律师通过严密的证据组织和专业的法律抗辩,成功驳回了劳动者关于10月份工资的无理诉求,最大程度地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有效控制了企业的用工风险与经济损失。
马会勤律师是
北京市盈科(
石家庄)
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律师,同时担任企业合规法律事务部主任、专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以及
河北政法职业学院兼职副教授。她自2017年开始执业,拥有丰富的法律经验,擅长企业法律顾问、
建设工程房地产纠纷、劳动争议、债权债务等领域。她曾发布《2023年度全国服务外包行业企业合规风险白皮书》,还荣获盈科石家庄律所2019年度“优秀合伙人律师”、石家庄市2022年度“优秀律师”等众多荣誉。如果您有相关法律需求,可以联系马会勤律师所在的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所位于石家庄市
桥西区自强路省招大厦10层,服务地区为河北石家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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