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况
超龄劳动者王某,1962 年出生,自 2017 年开始在
南京某酒店后厨工作。2024 年 10 月 15 日清晨 7 时左右,王某身着工作服打卡后,受领导徐某指派开车前往市场
办事,途中突发胸痛、胸闷等症状,送医后因主动脉夹层抢救无效当日死亡。王某入职时未达法定退休年龄,达到退休年龄后仍在原单位工作,且未办理退休手续、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待遇。事故发生后,家属与酒店多次协商赔偿事宜,但酒店方始终推诿,家属陷入艰难的维权处境,遂委托梁刚律师启动
工伤认定程序,希望为王某争取
工伤赔偿。
办案难点
本案存在两个主要法律争议焦点。一是劳动者超龄问题,王某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依据常规认知,用人单位很可能以此为借口拒绝承担
工伤保险责任。二是“因私外出”的抗辩理由,用人单位声称王某当天外出是受同事私人委托,与工作并无关联,若该理由成立,那么王某的情况就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这两个问题给工伤认定带来极大的挑战,使案件变得十分棘手。
律师办案策略
首先是取证与法条适用方面。针对“超龄”障碍,梁刚律师精准锁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
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二条第一款。他深入调查,收集到王某达到退休年龄前就入职该酒店,退休后仍持续在原单位工作,同时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证据,从而说服人社部门认定用人单位理应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在破解“因私外出”抗辩时,梁刚律师从多个角度构建完整证据链。其一,提交领导徐某在人社局调查中的陈述,证实王某工作内容包含开车,且长期习惯性前往市场取食材,每次外出
公司还会给予补贴或香烟;其二,引用警方执法记录仪视频,其中酒店厨师长和时任法定代表人均当场确认王某是“工作期间发病”;其三,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强调用人单位单方制作且缺乏佐证的工作安排材料,应使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庭审抗辩与调解谈判方面,工伤认定作出后,用人单位先后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梁刚律师全程代理,在一审、二审中始终围绕“工作岗位合理延伸”这一核心论点展开。对于对方提出的“程序违法”“调查取证被拒”等上诉理由,梁刚律师凭借前期扎实的证据组织和准确的法律适用,一一进行有效回应,确保每一个环节都无懈可击。
最终裁判结果
南京市
江宁区人社局认定王某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视同工伤”情形,作出工伤认定。之后,南京市江宁区政府复议维持该认定结果。南京
江北新区人民
法院一审驳回用人单位的诉讼请求。接着,用人单位提起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基于此工伤认定,王某家属依法获得工伤保险待遇赔偿逾百万元,当事人的诉求得以圆满达成。
办案总结
复盘这起超龄劳动者工伤认定案件,有几个要点值得关注。一是超龄劳动者并不必然不能认定为工伤,只要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前入职、退休后继续在原单位工作且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就有可能依据相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二是在工伤认定中,证据的收集和组织至关重要,律师需要善于从多个方面寻找证据,形成闭环证据链,以应对用人单位可能提出的各种抗辩理由。
对于类似纠纷的当事人,要提醒大家注意以下几点:首先,在工作过程中,要注意留存与工作相关的证据,如工作安排记录、支付凭证等。其次,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及时与用人单位沟通协商赔偿事宜,若协商不成,要果断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同时,要对工伤认定的程序和法律规定有一定了解,积极配合律师开展工作,提高维权的成功率。需要强调的是,每个案件都有其特殊性,并非所有案件都能像本案一样获得胜诉,具体情况还需结合实际案情进行分析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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