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认定工伤: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所在单位应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2. 劳动能力鉴定: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鉴定结论,必要时可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诊断。3. 赔偿计算:根据鉴定结论确定赔偿项目和金额。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如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相应待遇;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等;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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