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行政诉讼胜诉案例复盘
我是任金芳,拥有法学与工商管理双学位,具备深厚的法律专业素养与企业管理思维。从事法律服务工作10余年,曾在大型企业集团任职12年,担任过法务总监等职务,对企业经营管理与法律事务全流程有着深入参与和丰富经验。转型专职律师后,专注于公司法律顾问、民商事诉讼等领域,为多行业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我秉持“企业风险前置防控+争议高效解决”的服务理念,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专业、高效、可落地的法律解决方案。
一、案件整体概况
1.入职与工伤情况:2021年12月,刘某某入职晋南天地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担任操作工,第三人公司自2022年1月起为其缴纳工伤保险。2022年3月,刘某某工作中受伤,被诊断为手部骨折及软组织毁损,2022年5月被认定为工伤,2024年4月经鉴定为十级伤残。
2.社保中心拒付:工伤认定及伤残鉴定后,晋南新绛县社会保险中心向刘某某支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但2025年5月,该社保中心作出待遇支付告知书,以第三人公司在伤残鉴定结论作出前为刘某某办理停保、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时间早于鉴定时间,属于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情形为由,明确不予支付刘某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3.提起行政诉讼:刘某某认为自身工伤时正常缴纳工伤保险,社保中心拒付待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委托我向晋西河津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晋南新绛县社会保险中心列为被告、晋南天地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列为第三人,诉讼请求为撤销社保中心作出的待遇支付告知书、判令社保中心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95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本案核心争议与办理阻碍
1.核心争议:社保中心以第三人公司在工伤职工未完成劳动能力鉴定前解除劳动关系并停保,违反相关规定,属于未依法缴费,故而拒绝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而刘某某认为工伤时正常缴纳工伤保险,社保中心拒付无依据。
2.办理阻碍:社保中心作出的行政行为看似有其认定依据,如何清晰梳理证据、准确指出其法律适用错误,并论证刘某某应享受待遇,是本案的办理难点。
三、律师分步办案实操方案
1.梳理核心证据:协助刘某某整理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书、工伤保险缴费凭证、伤残补助金发放记录、工资流水等证据,清晰呈现工伤事实、参保缴费情况及伤残等级,为法院认定事实提供支撑。
2.指出法律适用错误:当庭抗辩社保中心扩大解释地方规章,其援引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相关规定,并非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的法定依据,且与上位法《工伤保险条例》冲突,该意见获法院采纳。
3.厘清支付法定条件:明确工伤职工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核心条件为工伤认定、伤残鉴定及解除劳动关系,刘某某均满足,且工伤发生时工伤保险缴纳合法,停保行为并非基金拒付法定情形,厘清社保经办机构法定给付义务。
4.维护核心权益:虽法院未支持按实际工资计算待遇主张,但成功推动撤销被告违法行政告知书,判令社保中心限期支付法定工伤保险待遇,并为刘某某明确待遇差额可向用人单位另行主张的维权方向。
四、案件最终处置结果
晋西河津市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后,全部采纳我方核心诉讼意见,判决如下:撤销被告晋南新绛县社会保险中心2025年5月28日作出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告知书;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刘某某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80880元;驳回原告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
五、同类纠纷法律提醒
1.明确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法律适用规则,地方规章不得与上位法冲突,社保经办机构无权扩大解释以免除自身给付义务。
2.界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法定支付条件,工伤职工工伤时依法缴纳工伤保险且延续至解除劳动关系前,社保基金应支付待遇,解除劳动关系早于伤残鉴定日期非拒付法定理由。
3.规范社保经办机构行政行为,其行政决定须依法作出,存在适用法律错误将被撤销,倒逼依法行政。
4.为工伤职工维权提供指引,遭遇社保经办机构违法拒付可通过行政诉讼维权,用人单位未足额申报缴费基数致待遇降低的,差额可向用人单位另行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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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金芳律师
河北品皓律师事务所执业地:廊坊
擅长:
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公司法、婚姻家庭
律师简介
任金芳律出生于山东烟台,毕业于华北电力大学,取得法学、工商管理双学士学位。
拥有两年大学生志愿服务经历,履职期间表现优异,荣获志愿者银质奖章,具备较强的社会责任意识、沟通协调能力与基层服务经验。
任职于国内大型企业集团12年,深耕企业管理与法律事务领域,在职期间高分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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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6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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