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若女职工已参加生育保险,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高于产假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2. 若女职工未参加生育保险,依据该规定,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支付。这里的产假前工资通常是指正常出勤月的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班工资等。3. 用人单位应依法依规按时足额支付产假工资,保障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若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女职工可通过劳动仲裁等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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