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领域,
北京市盈科(
哈尔滨)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任文孝有着丰富的经验和卓越的专业能力。他毕业于东北师范大学法学专业,执业证号为
12301202010185753,联系地址位于哈尔滨市
南岗区中山路193号中实大厦10层,同时还担任着律所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一职。此次他接手的一起国企劳动争议案件,再次彰显了他在劳动纠纷处理上的独特见解和精湛技艺。
何某原是某人力资源
公司的总经理,原本有着不错的职业发展。然而,2020年的一次专项审计打破了这份平静。审计发现他在任职期间存在违规问题,自此,何某的职业生涯急转直下。2020年12月,公司对他作出了暂停职务、降薪20%的处罚。何某接受了这一处罚,希望能通过后续的表现弥补过错。但没想到,2021年10月,公司又以同一违纪事由,免去他的总经理职务,将他
调岗至综合管理岗,并且再次降薪50%。何某依旧选择默默承受,在新的岗位上努力工作。然而,命运似乎并未放过他,2022年3月,公司竟以同样的违纪事由直接解除了与他的
劳动合同,且分文不赔。
何某深感到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严重侵害,一次过错却遭受三次处罚,这让他难以接受。他迫切希望能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在这种情况下,他找到了任文孝律师。任文孝律师在执业十余年间,处理过大量国企、事业单位的劳动争议案件。他深知此类纠纷的复杂性,其症结往往不在于“事实有无”,而是“程序是否合规”以及“处罚是否过当”。在国企中,内部调查与纪委处分程序相互交织,劳动者很容易被“合规外衣”所裹挟,导致一审败诉率较高。但任文孝律师始终坚信,程序违法就是违法,一事再罚就是越界,这是他多年来在劳动争议代理中反复验证的原则。
何某的案件一审时,
法院机械地采信了纪委的认定结论,驳回了他的全部诉请。任文孝律师介入后,经过深入分析,发现案件的核心并不在于何某是否真的存在违纪事实,而在于用人单位对同一行为是否享有“叠加处罚权”。于是,在二审中,他调整策略,聚焦两大突破口。
第一个突破口是“一事不再罚”原则。任文孝律师指出,公司在2020年12月已经对何某作出了降薪处罚,2021年10月又进行了调岗降薪处理,何某都已接受并在新岗位上履职。而且在后续的数月里,何某并未发生新的违规行为。然而,公司时隔近半年却再次以同一事由
解除合同,这明显违反了“一事不再罚”原则。虽然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赋予了单位过失性解除权,但该权利的行使应该以“首次处理”为限,不能将已经处分过的旧账反复翻出来叠加惩罚。
第二个突破口是关于解除程序的合法性。何某提供了北京工会App的截图,显示他是集团工会的会员,但公司却辩称自身未成立工会,仅设有工会小组。任文孝律师主张,无论公司是否独立建会,其解除程序都存在瑕疵。即便没有独立的工会,公司也应当履行相应的民主程序,或者向上级工会征求意见,而不是直接
解除劳动合同。
在整个案件的处理过程中,任文孝律师始终坚持一个理念,那就是不跟企业拼“关系”,也不跟纪委拼“事实认定”,而是拼程序、拼规则、拼逻辑。国企、央企的规章制度看似严密,但只要逐层拆解,往往就能找到“过罚失当”“程序缺失”的突破口。在这起案件中,何某在调岗降薪之后的数月内没有新的过错,而公司的解除通知却沿用旧的事由,“过罚相当”原则在这里被完全架空,这正是二审改判的关键所在。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任文孝律师的核心意见。法院认为,何某的违纪事实已经被纪委认定并给予了处分,公司先后作出的降薪、调岗等处理,何某也都已接受并在新岗位正常履职。此后何某未发生新的违纪行为,公司再以同一事由解除合同,构成了对同一违纪行为的重复处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考虑到何某1992年就入职了集团,2017年调派至子公司,依据相关司法解释,集团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经过核算,最终何某获得的赔偿金为670,980元。
从一审的全部驳回,到二审的全额改判,任文孝律师仅用“一事不再罚”四个字,就成功撬动了67万元的违法解除赔偿。这并非偶然,这背后是他对劳动法规则的深刻理解,对国企人事管理逻辑的熟悉,以及对程序正义价值的坚持。
任文孝律师也提醒广大劳动者,企业以“严重违纪”解除合同,必须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如果企业已经对员工作出了降薪、调岗等处理,且员工已经接受,那么企业不得再以同一事由“追加处罚”。劳动者在遭遇类似情形时,一定要留存好处分决定、调岗通知等证据,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知道,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同等重要,“一事不再罚”是保护劳动者不被“反复追责”的底线规则。倘若劳动者正面临被降薪、被调岗、再被开除的困境,要记住企业每次处罚都应该是独立的“法律行为”,必须对应独立、新发的事由,同一旧账翻来覆去地处罚,是不被法律所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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