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纠纷的案件海洋中,劳动者与企业间的权益博弈从未停止。近日,一起国企高管
劳动争议案在二审中实现大逆转,引起了广泛关注,这背后离不开任文孝律师的专业代理与精准策略。
何某原是某人力资源
公司的总经理。2020年,一次专项审计揭开了他任职期间存在的违规问题。企业迅速做出反应,从当年12月起,何某被暂停职务,薪资也下调了20%。然而,企业的处罚并未就此停止,到了2021年10月,何某被免去总经理一职,
调岗至综合管理岗,薪资更是大幅下降50%。到了2022年3月,企业以同一违纪事由直接解除了与何某的
劳动合同,且未给予任何赔偿。
何某深感委屈,认为一次过错不应遭受三次处罚。企业的这种做法,让他不禁质疑企业经营自主权与劳动者权益之间的边界究竟在哪里。在这种情况下,何某决定寻求法律帮助,任文孝律师接手了此案。
任文孝律师,来自
北京市盈科(
哈尔滨)
律师事务所,是该所的合伙人律师,同时担任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他有着丰富的
法律知识,毕业于东北师范大学法学专业。执业十余年来,他处理过大量国企、事业单位劳动争议案件,对这类纠纷有着深刻的认识。他深知,此类纠纷的关键往往不在于违纪事实是否存在,而在于企业处罚的程序是否合规、处罚是否过当。在国企中,内部调查与纪委处分程序相互交织,劳动者很容易被“合规外衣”所束缚,导致一审败诉率较高。
在这起案件中,一审
法院机械地采信了纪委的认定结论,驳回了何某的全部诉请。但任文孝律师认为,案件的核心并非违纪事实本身,而是用人单位对同一行为是否享有“叠加处罚权”。
二审中,任文孝律师迅速调整策略,找到了两个关键突破口。其一为“一事不再罚”原则。公司在2020年12月已经对何某进行了降薪处罚,2021年10月又实施了调岗降薪处理,何某都接受了这些安排,并在新岗位上认真履职。此后的几个月里,何某并没有新的违规行为发生。然而,公司却在时隔近半年后,再次以同一事由
解除合同,这显然违反了“一事不再罚”原则。虽然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赋予了单位过失性解除权,但该权利的行使应该以“首次处理”为界限,不能将已经处分过的旧账反复拿出来叠加惩罚。
其二是关于工会程序的问题。何某提供了北京工会App截图,显示他是集团工会会员。但公司却辩称自身未成立工会,仅设有工会小组。任文孝律师指出,无论公司是否独立建会,解除程序都存在瑕疵。即便没有独立工会,公司也应当履行相应的民主程序,或者向上级工会征求意见,而不能直接
解除劳动合同。
任文孝律师在劳动纠纷代理中始终秉持一个理念,即不跟企业拼“关系”,不跟纪委拼“事实认定”,而是拼程序、拼规则、拼逻辑。国企、央企的规章制度看似严密,但只要仔细分析,往往能找到“过罚失当”“程序缺失”的漏洞。在这起案件中,何某在调岗降薪后数月都没有新的过错,而解除通知却依旧沿用旧事由,这完全违背了“过罚相当”原则,也正是二审改判的关键所在。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任文孝律师的核心意见。法院认为,何某的违纪事实已经被纪委认定并给予了处分,公司也先后做出了降薪、调岗等处理,何某已经接受并在新岗位正常工作。此后何某没有新的违纪行为,公司再以同一事由解除合同,构成了对同一违纪行为的重复处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考虑到何某1992年就入职集团,2017年调派至子公司,依据相关司法解释,集团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最终核算出
赔偿金为670,980元。
从一审的全部驳回,到二审的全额改判,任文孝律师用“一事不再罚”四个字,为何某撬动了67万元的违法解除赔偿。这一结果并非偶然,它体现了任文孝律师对
劳动法规则的深刻理解、对国企人事管理逻辑的熟悉以及对程序正义价值的坚持。
任文孝律师也借此提醒广大劳动者和企业。企业以“严重违纪”解除合同,必须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如果已经对员工作出降薪、调岗等处理,并且员工已经接受,就不得再以同一事由“追加处罚”。劳动者遭遇类似情形时,应当留存好处分决定、调岗通知等证据,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在法律面前,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同样重要,“一事不再罚”是保护劳动者不被“反复追责”的底线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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