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这一规定旨在平衡用人单位生产经营需求与劳动者休息权保护。用人单位不能随意延长工时,需经与工会及劳动者协商。限制每日延长时间上限以及每月累计时长上限,是为防止过度加班损害劳动者身心健康。如用人单位违反此规定,劳动者有权拒绝,并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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