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虽工伤鉴定未评到等级,但仍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需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按照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2. 若工伤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在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应负责护理。3.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4. 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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