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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间作业人员工伤认定存争议,律师依法维权胜诉!

2026.08.25劳动纠纷4人浏览

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件往往情况复杂,涉及多方利益和诸多法律要点。本案便是这样一个典型案例,邓振飞律师凭借其专业能力成功帮助当事人维权,值得深入了解。
一、复杂案情呈现
劳动者在生产企业担任车间作业人员。在正常上班的夜间,车间暂时停工且温度较高,劳动者前往厂区冷库饮水、乘凉。此时厂区叉车转运物资,劳动者主动协助开启冷库大门,不幸被倾倒的库门砸伤并入院治疗。
事故发生后,劳动者依法申请工伤认定。行政机关受理调查后,结合企业提交材料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行政机关及企业认为,劳动者受伤地点非固定作业岗位,协助开门非本职工作,且企业已将叉车装卸、转运业务外包,此次受伤不属于因工作原因导致,不符合工伤认定情形。当事人不服该结论,认为事故发生在正常工作时段、厂区管辖范围,饮水是正常生理需求,协助转运是辅助行为,符合工伤认定标准,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判令行政机关重新认定,并由对方承担诉讼费用。
二、邓振飞律师的办案过程
1.梳理案件全貌,固定基础事实
邓振飞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梳理工伤全流程材料,包括事故经过、医疗病历、工伤认定文书、企业业务外包合同、厂区布局、监控资料等。他明确事故发生在正常上班时间,地点在企业厂区冷库,属于用人单位管理区域;劳动者因车间高温去饮水、乘凉是必要生理需求,协助开启库门服务于厂区物资转运,助力企业生产。同时调取生效文书,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合法有效,从事实层面搭建起完整逻辑框架。
2.精准适用法规,广义解读工伤三大核心要件
针对行政机关和企业对法条的狭义理解,邓振飞律师结合人社部相关意见阐述观点。关于工作时间,法定工作时间不仅包括直接作业时段,还涵盖工作间歇等合理时段,本案当事人正常在岗,暂时停工休息仍属工作时间范畴。关于工作场所,工伤认定中的工作场所是用人单位整体管辖区域,案涉冷库与作业车间距离近,属于合理延伸的工作场所。关于工作原因,工作原因不仅指本职岗位作业,工作期间饮水、降温等基本生理需求以及协助厂区转运物资等辅助行为,都属于工作原因的合理延伸,应纳入工伤认定范围。
3.直击业务外包抗辩漏洞
对于企业“装卸业务已外包、受伤系协助第三方”的主张,邓律师指出企业与第三方签订的承揽、外包合同是内部民事约定,不能对抗不知情的在岗劳动者,也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的工伤主体责任。即便转运业务外包,冷库是企业固有设施,厂区整体生产秩序和设施管理仍由原企业负责,当事人协助开门最终服务于本企业生产,并非为第三方单纯提供劳务,该抗辩理由不成立。
4.审查行政行为,指出程序与法律瑕疵
邓振飞律师全面审查行政机关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卷宗、调查笔录、送达文书等。认可办案程序合法,但指出其事实认定片面、法律适用错误。行政机关割裂工作时间、场所、原因的关联性,机械套用条文,未结合立法本意综合判断,行政结论缺乏法律支撑,依法应撤销。
5.规范庭审举证与辩论
庭审中,邓律师按证据规则依次提交劳动关系文书、病历资料、厂区现场说明、事故经过等证据,并对被告提交的外包合同、调查笔录等材料发表质证意见。法庭辩论阶段,先阐明工伤三要件的法定广义解释,再否定业务外包的免责效力,最后指出行政行为的违法之处,逻辑严谨、依据充分,全面支撑原告诉讼请求。
三、令人满意的案件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邓振飞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一审判决。依法撤销涉案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否定行政机关此前行政行为;判令相关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针对当事人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方承担。
四、宝贵的成功经验总结
1.工伤三要素适用坚持广义解读
工伤认定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不能狭义理解,在岗休息、厂区合理区域、工作必要生理需求、生产辅助行为等均属工伤认定合法范畴,这是统一的裁判标准。
2.企业业务外包不能免除工伤责任
用人单位将部分业务对外发包,仅约束合同双方,不能对抗本单位在岗职工。职工在厂区因生产相关行为受伤,用工单位仍是工伤责任主体。
3.行政诉讼重点审查法律适用
工伤行政诉讼中,法院尊重行政机关调查程序,但严格审查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行政机关若机械解读法条,易被撤销行政决定。
4.生理需求与辅助行为纳入工伤范围
工作期间饮水、乘凉、如厕等基本生理需求,以及协助厂区正常运转的辅助工作,均属工作原因延伸,受伤后可依法认定工伤。
5.固定全链条证据是胜诉基础
工伤维权需留存事故现场资料、医疗诊断证明、劳动关系文书、厂区布局、沟通记录等,完整证据链能有效反驳对方不实主张。
6.不服工伤结论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劳动者对不予认定工伤、认定工伤结论不服,均可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通过司法途径纠正错误行政行为。
五、专业律师观点
沧州邓振飞律师长期专注工伤认定等业务,熟悉办案流程与裁判尺度。他表示,很多企业和行政机关对工伤存在认知误区,应破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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