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原告曾某在为被告黄某承包的装修工程砌墙时,从工作台跌落,双腿受伤,被诊断为双侧跟骨粉碎性骨折。经
司法鉴定,原告损伤构成九级伤残,误工期24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2023年3月,原告向
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与被告存在雇佣关系,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55,936.81元。
易媚媚律师接受被告黄锋英的委托后,迅速展开初步分析和准备工作。围绕“承揽关系”这一核心抗辩方向,易律师开始全面梳理证据。她仔细查看原、被告自2020年以来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从多个维度寻找能证明双方系承揽关系的事实。她发现,双方按砌墙平方数进行一次性结算,并非按日计酬,这符合承揽合同“交付工作成果”的特征;砌墙所需的灰铲、冲击钻等工具由原告自备,而非被告提供,这符合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工作的特征;原告进场后,砌墙人员的人数、工作时间、工程量均无须经被告同意或向被告报告,说明双方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依附关系;自2020年起,被告就将砌墙项目交由原告完成,一直沿用同样的合作模式,具有稳定性和连续性。
在案件推进过程中,易律师还遇到了原告试图将责任主体指向
公司的情况。原告主张被告系
肇庆市柚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易律师通过进一步梳理证据,明确指出涉案砌墙项目系被告以个人名义交由原告完成,结算款亦由被告个人账户支付,与公司无关。
庭审时,易律师系统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第七百七十二条、第七百七十四条关于承揽合同的规定,并结合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关于定作人责任的规定,构建了完整的法律抗辩体系。她首先论证双方为承揽关系,排除雇佣关系下的无过错赔偿责任;其次指出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明知无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仍违规操作,对自身损害存在重大过错;最后主张被告即便存在选任过失,也仅应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同时,易律师对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进行了逐项审查和质疑。在护理费方面,她对原告主张的计算标准提出异议;对于交通费,指出原告未提交相应支付凭证;对营养费金额提出合理质疑;认为精神抚慰金20,000元过高。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完全采纳了易媚媚律师关于双方系承揽关系的核心辩护意见。判决认定原、被告之间为承揽关系,而非雇佣关系;原告对自身损害承担80%的主要责任,被告承担20%的次要责任;原告总损失认定为344,186.81元,被告仅需承担20%即68,837.36元,扣减已垫付的20,000元后,实际只需再赔偿48,837.36元。
在这起案件中,易媚媚律师通过精准梳理证据链条,夯实承揽关系的事实基础,厘清主体身份,精准锁定责任主体,援引法律条款构建抗辩体系,逐项核减原告损失等一系列核心工作,成功帮助被告大幅降低了赔偿责任。
易媚媚律师是
广东肇民
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担任肇庆市
端州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等多个职务。她专注于经济
合同纠纷、
劳动争议、
工伤以及
经济犯罪刑事辩护等领域,曾荣获肇庆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2025年度被评为肇庆市律师协会优秀委员(秘书),在民商事合同、
公司法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能为客户提供专业、有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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