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试用期不给转正是否能申请赔偿需视具体情况而定。若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转正,劳动者有权要求赔偿。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第三十九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的六种情形;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是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但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核心分析:如果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却不给予转正,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有义务在试用期内考核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并提供相应证据。劳动者享有在试用期被公正考核的权利。关键构成要件在于用人单位需有合理、合法的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实务建议:劳动者可先与用人单位沟通,了解不转正的原因。若用人单位无法提供充分证据,劳动者可收集自己在试用期的工作表现、成果等证据。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申请劳动仲裁时,需提交仲裁申请书、相关证据等材料,按仲裁程序进行。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