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般情况下,企业经济性裁员需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2. 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才可以裁减人员。3. 若企业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就应遵循上述程序。4. 不过,若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特殊情形,如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企业不得依照该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裁员。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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