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例如,工作三个月未签合同,除正常工资外,还应额外支付两个月工资作为赔偿。(《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2.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时,虽无需再支付双倍工资,但需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3. 劳动者可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赔偿。需准备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如工资条、工作证、考勤记录等。仲裁时效为一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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