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后,一般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时就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也就是伤残鉴定。根据相关规定,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通常在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或经治疗伤情稳定后,就可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及时进行伤残鉴定,有利于确定工伤职工应享受的待遇,保障其合法权益。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的时间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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